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汪顺明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16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顺明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1月6日至2024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判令被告支付欠薪证明中的拖欠工资142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2月份工资800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0元(月工资8000元*5.5);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88000元(月工资8000元*5.5*2);六、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七、判令被告立即依法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如因影响原告再就业而造成损失的,原告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八、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十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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