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振宇钢管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德玉、李建伟、安徽众友贸易有限公司、刘佳佳、江峰、吴涛、周西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111

张德玉、李建伟、安徽众友贸易有限公司、刘佳佳、江峰、吴涛、周西锋: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振宇钢管租赁中心与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111执1110号。执行过程中,安徽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市浦口区振宇钢管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111执异11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传票等材料。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召开听证。

二〇十四

 

 

 

承办法官:吕春贵

联系电话:025-8376857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