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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滕明诉被告梁雁圆、杜向阳、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3726号

杜向阳、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滕明与被告梁雁圆、杜向阳、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372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梁雁圆杜向阳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滕明归还借款本金66万元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2024年3月18日止;以6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84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5604元,由被告梁雁圆杜向阳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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