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滕宏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443号

滕宏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滕宏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滕宏祥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4125.7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被告尚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0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