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世浦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南京富幽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94

南京富幽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世浦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663,866.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