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毛正付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00号

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毛正付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2、 请求判决被告自2013年3月0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