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760号
吴有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芝华与被告吴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15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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