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丰宇诉被告池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58

池栋昌:

本院受理原告丰宇与被告池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6384元、并自2024年4月11日起以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以2024.4.11-2024.7.8期间计息3416.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九月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