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魏官祥、陶和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671

魏官祥、陶和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魏官祥、陶和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4560元,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