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374号
陈春艳、杭州市上城区呀汝果果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唐潮与被告陈春艳、杭州市上城区呀汝果果品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人民币330元(以11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计算,自2023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25日,共计9天);2、判令被告以欠款人民币11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暂计至2024年4月12日为人民币3399.9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4、 判令被告为维权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2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