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江兰诉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601号

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兰诉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45774.38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45774.3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