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86号
南京盈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可林: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盈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南京盈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可林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2349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7月1日的违约金24698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被告承担加价款43576.71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以上合计206764.71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