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娄和光诉被告陈一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458号

陈一刚:

本院受理原告娄和光与被告陈一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