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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毛宏香诉被告戴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058号

戴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毛宏香被告戴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宏香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宏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毛宏香负担1075元,由被告戴德龙负担32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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