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钱多头与被执行人刘有国、南京旭之鑫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日期:2024-08-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95

周小梅

本院受理钱多头与刘有国、南京旭之鑫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111执2280号。执行过程中,南京旭之鑫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钱多头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111执异9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传票等材料。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召开听证。

二十六

 

 

 

承办法官:吕春贵

联系电话:025-8376857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