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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保之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119

夏喜飞

本院对原告南京保之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3119号民事判决被告夏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保之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5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夏喜飞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二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