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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临电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40号

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临电设备租赁经营部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临电设备租赁经营部支付租赁费187200元及利息(以93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8月16日;以187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陈宝德对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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