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397号
李维木: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华与被告李维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小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刘小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