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532号
何晨阳:
本院对原告张瑞银诉被告何晨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张瑞银与被告保晨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何晨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保晨阳购房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购房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何晨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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