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钱雪花诉被告段玲、第三人张春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4)苏0111民初3323

段玲、张春晓:

本院受理原告钱雪花与被告段玲、第三人张春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123951.3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四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