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11号
成雨、南京凤成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曦冉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预付款45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且拒绝沟通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交通费、油费、延误装修进度等费用等合计2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