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贺曦冉诉被告成雨、南京凤成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911号

成雨、南京凤成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曦冉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预付款45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且拒绝沟通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交通费、油费、延误装修进度等费用等合计2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