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庆华诉被告张明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855

张明方

本院受理告王庆华与被告张明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明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庆华支付劳务费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明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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