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771号
上海科慧优创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点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慧优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科慧优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南京点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3777元;二、被告上海科慧优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点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税款、滞纳金损失14578.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被告上海科慧优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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