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09号
刘惠雅:
本院受理原告周耀元诉被告刘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10日起算,利率按欠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00元,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信用卡利息及手续费1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5-837689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