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272号
葛伟明:
原告刘爱青与被告葛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葛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刘爱青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限);二、被告葛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爱青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葛伟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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