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安祥建筑机械租赁部诉被告上海永天涂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629

上海永天涂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安祥建筑机械租赁部与被告上海永天涂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155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1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六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