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098号
保翔:
本院对原告石奎伟与被告保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保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石奎伟归还欠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保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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