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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赵娟娟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460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赵娟娟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原告赵娟娟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娟娟经济补偿金39000元;3、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娟娟拖欠工资66760元;4、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娟娟二倍工资差额39000元;5、驳回原告赵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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