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魏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645号

魏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你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修车款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七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