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梁周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616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梁周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张鹏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2.被告张鹏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支付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张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七月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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