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16号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梁周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张鹏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2.被告张鹏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支付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张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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