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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翟大华诉被告滕衍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308

滕衍飞

本院对原告翟大华与被告滕衍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230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滕衍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翟大华货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翟大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6元,由被告滕衍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