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执异71号
邓国宝、南京恒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南京倍森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恒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倍森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邓国宝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邓国宝为本案被执行人,对(2021)苏0111民初50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南京倍森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联系电话:025-837687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