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13号
张有华、舜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康贤诉被告张有华、舜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邵康贤与被告张有华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张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康贤退还房屋租金140000元、物业费6000元、押金15000元共计161000元及利息(以161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1月1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邵康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2元,由原告负担462元、由被告张有华负担352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