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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殷永生诉被告孙伟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07

孙伟康

本院受理原告殷永生诉被告孙伟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孙伟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永生支付房屋租金2322.60元;

驳回原告殷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伟康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