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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超诉被告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80

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彭超与被告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80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彭超借款本金11289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2895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彭超借款本金9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6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由原告彭超负担9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六月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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