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58号
吴凤兵、江苏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国诉被告吴凤兵、江苏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1388元;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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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