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808号
张文龙: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诉被告张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货款43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33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0元,合计120元,由被告张文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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