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188号
杜涛、杨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有啊百货超市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有啊百货超市店货款1415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杨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在货款130000元本金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有啊百货超市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2元,由被告杜涛、杨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