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095号
吴广宁:
本院对原告张云与被告吴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广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云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800元,合计11800元。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吴广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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