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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旭诉被告刘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418

刘惠雅

原告张旭与被告刘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418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惠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张旭借款本金175800元;二、驳回原告张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惠雅负担3816元,由原告张旭负担48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六月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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