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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胡友明诉被告李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421

李长斌

原告胡友明与被告李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421民事判决书被告李长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胡友明借款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长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六月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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