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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迪士比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161

张振群

本院对原告南京迪士比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振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迪士比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货款10300元为基数,自20244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振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