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荣香诉被告戴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催缴公告
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937

戴国庆

原告张荣香与被告戴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23)苏0111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判令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被告戴国庆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款项交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8471827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路支行)。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二四年六十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