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陶中成诉被告浦口区耳东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864

浦口区耳东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陶中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100元及利息(以211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567元,上述共计22667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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