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080号
刘惠、丁瑞:
本院受理原告施月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3300.24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利息以1053300.24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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