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643号
古宏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蒋书萍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古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蒋书萍建材经营部货款695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57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蒋书萍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4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5984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蒋书萍建材经营部负担278元,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1570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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