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执异51号
倪永亮:
关于黄振波与南安市鸿亮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黄振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你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你对南安市鸿亮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黄振波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51号传票,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1日下午14:30在第十九法庭召开听证会,请你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准时出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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