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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杜文举诉被告刘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

刘必江

本院对原告杜文举诉被告刘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必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杜文举货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4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694元,由被告刘必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