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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谢建刚诉被告方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190

方彬彬

原告谢建刚与被告方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190民事判决书被告方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建刚借款本金13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2元,由被告方彬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五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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