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935号
王新海、许静:
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滨与被告王新海、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16499.9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以实际产生利息计算);3.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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